1排煙口應建在防煙分區所產生的儲煙倉內;
2過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靜空高寬比的1/2之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其近的邊界與吊頂的間距不該超過0.5m;
3火災事故時由火災事故積警報體系連動敞開式排煙地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式敞開式設備;
4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位與工作人員消防疏散方位反過來,排煙口與相鄰商業保險出入口鄰近邊界中間的水準間距不該低于1.5m;
5每一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該超過排煙量,排煙量應按照本規范第5.2.12條的規定結轉分辨。
6排煙口的風力不適合超過十米/s。
當排煙閥或排煙口建在吊頂內,歷經吊頂上端室內空間開展排煙時,應符合下述規定:
1密閉式吊頂的吊坡屋頂上設置的煙氣旋進口的頭頸煙塵速率不適合超過1.5m/s,且吊頂應采用不焚燒處理材料;
2非封閉式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該低于吊頂凈總面積的25%,且應勻稱分配。
排煙體系與自然通風、空調系統體系宜隔開設置。當共用時,應符合排煙體系的要求。